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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48單選題

受命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時,不得為下列何事項之處理?

A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B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C關於爭議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由受命法官直接裁定正確答案
D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準備程序中證據能力之認定屬法院職權,非受命法官一人可裁定,須由合議庭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C

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依刑訴法第273條第2項屬法院(合議庭)權限,受命法官僅能「曉諭」或整理爭點,不得逕行裁定,須由合議庭決議。

考點:起訴範圍確認考點:認罪答辯訊問考點:證據能力認定主體考點:證據調查準備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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