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22 題單選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係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為之
B判決之當事人本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C為統一法律上見解,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正確答案
D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並無當然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C正確答案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原確定判決的法院」管轄,非最高法院,C為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本題答案。依民訴法第507條之2,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而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負責統一見解是另一回事,別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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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原確定判決的法院」管轄,非最高法院,C為錯誤。
看到「專屬最高法院管轄」直接打叉!第三人撤銷訴訟是救濟制度,不是統一見解的機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必須是「已確定的終局判決」,若判決尚未確定,第三人應循上訴或其他救濟途徑,無從提起此訴。
B✕
正確。第三人撤銷之訴係專為「未參與訴訟而受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設計的救濟管道,判決當事人本人有上訴、再審等途徑,不得提起此訴。
C✓ 正確
錯誤,本題答案。依民訴法第507條之2,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而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負責統一見解是另一回事,別混淆!
D✕
正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原確定判決仍有執行力,不會當然停止執行;若要停止執行,須另行聲請並符合要件(如提供擔保)。
第三人撤銷之訴 vs 再審之訴
| 項目 | 第三人撤銷之訴 | 再審之訴 |
|---|
| 提起人 | 受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 | 原訴訟當事人 |
| 管轄 | 為判決之原法院(專屬) | 為判決之原法院(專屬) |
| 客體 | 確定終局判決 | 確定終局判決 |
| 停止執行 | 不當然停止 | 不當然停止 |
C選項把「專屬原判決法院管轄」偷換成「專屬最高法院管轄」,還加上「為統一法律上見解」這種聽起來很合理的理由誤導考生。記住:統一見解是最高法院的功能,但第三人撤銷之訴目的是「保障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兩者目的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