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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21單選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管轄法院,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就關於 A 屋買賣爭議事件,合意由 B 地(非甲、乙之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經該法院判決確定後,丙欲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不適用「以原就被」原則,故不得向甲或乙之住所地之法院起訴正確答案
B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者,應向原第一審法院起訴,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
C僅對最高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者,應向最高法院起訴
D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該法院即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第三人撤銷訴訟採「專屬管轄」,一律由「原法院」或「原第二審法院」管轄,絕對排除以原就被及應訴管轄。

為什麼答案是 A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既然是專屬管轄,即排除一般管轄的「以原就被」原則。丙只能向原判決的 B 地方法院起訴,不得向甲或乙之住所地法院起訴。

考點:專屬管轄排他性考點:合併起訴管轄考點:三審起訴管轄考點:應訴管轄例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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