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 年第 21 題單選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管轄法院,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就關於 A 屋買賣爭議事件,合意由 B 地(非甲、乙之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經該法院判決確定後,丙欲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不適用「以原就被」原則,故不得向甲或乙之住所地之法院起訴正確答案
B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者,應向原第一審法院起訴,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
C僅對最高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者,應向最高法院起訴
D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該法院即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A正確答案
第三人撤銷訴訟採專屬管轄,原則上由原判決法院管轄,排除以原就被及應訴管轄。
為什麼答案是 A
第三人撤銷訴訟專屬原判決法院管轄,排除「以原就被」之普通管轄原則,故不得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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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撤銷訴訟採專屬管轄,原則上由原判決法院管轄,排除以原就被及應訴管轄。
記住「專屬原法院」!上訴到最高法院的,退回「原二審」;跨審級的,找「原二審」;專屬管轄不生應訴管轄。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第三人撤銷訴訟專屬原判決法院管轄,排除「以原就被」之普通管轄原則,故不得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B✕
跨審級合併提起時,若已經第二審判決,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而非原第一審法院,以兼顧事實審與管轄明確。
C✕ 陷阱
最高法院為法律審,為利於事實調查及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對其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D✕
第三人撤銷訴訟屬專屬管轄,基於公益考量,絕對不適用應訴管轄(擬制合意管轄),被告不抗辯亦不能使法院取得管轄權。
第三人撤銷訴訟管轄法院速記表
| 情形 | 管轄法院 | 法源依據 |
|---|
| 原則 | 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 | 民訴 § 507-2 I |
| 跨審級合併提起 | 專屬「原第二審法院」(未經二審則為原一審) | 民訴 § 507-2 II |
| 僅對最高法院判決 | 專屬「原第二審法院」 | 民訴 § 507-2 III |
考生易將「對最高法院判決提起」誤認為由最高法院管轄。因最高法院為法律審,為調查事實及保障審級利益,法律明定由「原第二審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