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夫列乙妻為被告,起訴請求判決離婚,甲於判決確定前死亡。關於此離婚訴訟,下列何者正確?
A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B甲之繼承人得聲明承受訴訟
C訴訟當然終結正確答案
D若乙為甲之唯一繼承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之訴
C正確答案
離婚訴訟具一身專屬性,甲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訴訟當然終結,無承受訴訟問題。
為什麼答案是 C
離婚訴訟以夫妻身分關係存續為前提,一方於判決確定前死亡,婚姻關係已因死亡消滅,訴訟失所附麗,當然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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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離婚訴訟具一身專屬性,甲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訴訟當然終結,無承受訴訟問題。
看到「離婚」+「一方死亡」就直接聯想「一身專屬權」,身分消滅訴訟就沒意義了,直接終結。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當然停止適用於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等情形,離婚訴訟當事人本人死亡是權利義務主體消滅,非單純停止可解決。
B✕ 陷阱
承受訴訟是財產性、可繼承之法律關係才有意義,離婚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不能由繼承人承受。
C✓ 正確
離婚訴訟以夫妻身分關係存續為前提,一方於判決確定前死亡,婚姻關係已因死亡消滅,訴訟失所附麗,當然終結。
D✕ 陷阱
本題並非欠缺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而是訴訟繫屬中發生終結事由,非以裁定駁回處理,且與乙是否為唯一繼承人無關。
訴訟中斷 vs 訴訟終結 比較
| 情形 | 法律效果 | 代表條文/類型 |
|---|
|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 | 當然停止,待承受訴訟 | 民訴第170條 |
| 受託人任務終了 | 當然停止,待新受託人承受 | 民訴第171條 |
| 一身專屬權訴訟一方死亡(如離婚) | 訴訟當然終結,無承受可言 | 學說及實務見解 |
考生易把「當事人死亡」直接套用民訴第170條當然停止規定,誤以為可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但離婚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隨當事人死亡而消滅,訴訟已無實益,應為當然終結而非停止或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