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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30單選題

關於迴避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法官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由,聲請迴避者應於當事人未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前為之
B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不得提起抗告
C被聲請迴避之法官,認為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正確答案
D迴避制度的法理基礎為罪疑唯輕原則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法官自認聲請迴避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自認無理由才須送院長裁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訴法第35條第1項但書:被聲請迴避之法官若自認聲請為有理由,毋庸裁定即應迴避,省去程序成本;僅於法官認為無理由時,才送由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

考點:聲請時點限制考點:抗告救濟考點:法官自認迴避考點:法理基礎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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