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迴避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法官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由,聲請迴避者應於當事人未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前為之
B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不得提起抗告
C被聲請迴避之法官,認為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正確答案
D迴避制度的法理基礎為罪疑唯輕原則
答案與詳解
民訴法第35條第1項但書:被聲請迴避之法官若自認聲請為有理由,毋庸裁定即應迴避,省去程序成本;僅於法官認為無理由時,才送由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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