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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20單選題

關於原告就通常訴訟事件於第二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變更,下列何者須經被告同意,其追加、變更始為合法?

A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所有之 B 屋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訴請乙拆除 B 屋,返還所占有之 A 地。嗣甲發現 B 屋為乙、丙共有,乃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乙、丙拆屋還地
B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其於某日遭乙毆打成傷,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嗣甲發現丙於當日亦參與該毆打行為,乃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乙、丙連帶賠償 200 萬元正確答案
C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積欠其 300 萬元借款未還,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僅先就其中 200 萬元部分訴請乙返還。嗣甲於第二審程序主張欲請求乙清償全部借款債務,乃改聲明請求乙給付 300 萬元
D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其向乙買受 C 地,已給付價金 600 萬元,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乙移轉 C 地所有權。嗣甲發現乙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已將 C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甲乃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變更聲明請求乙返還價金 6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二審訴之變更追加原則上需被告同意,但若符合「擴張聲明、情事變更、合一確定」等法定例外情形(民訴§255Ⅰ②~⑥),則不須被告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B

連帶債務人(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屬於「普通共同訴訟」,並非必須合一確定。追加丙為被告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至6款之例外規定,因此依同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必須經被告同意始為合法。

考點:合一確定追加考點:普通共同訴訟考點:擴張聲明考點:情事變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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