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告就通常訴訟事件於第二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變更,下列何者須經被告同意,其追加、變更始為合法?
A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所有之 B 屋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訴請乙拆除 B 屋,返還所占有之 A 地。嗣甲發現 B 屋為乙、丙共有,乃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乙、丙拆屋還地
B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其於某日遭乙毆打成傷,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嗣甲發現丙於當日亦參與該毆打行為,乃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乙、丙連帶賠償 200 萬元正確答案
C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積欠其 300 萬元借款未還,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僅先就其中 200 萬元部分訴請乙返還。嗣甲於第二審程序主張欲請求乙清償全部借款債務,乃改聲明請求乙給付 300 萬元
D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其向乙買受 C 地,已給付價金 600 萬元,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乙移轉 C 地所有權。嗣甲發現乙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已將 C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甲乃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變更聲明請求乙返還價金 6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