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法院查明甲係借款 100 萬元予丙,甲、乙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訴
B法院應判決命丙給付甲 100 萬元
C法院應以甲、乙間無消費借貸關係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訴正確答案
D法院應以乙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由,裁定駁回甲之訴
C正確答案
甲對乙無借款債權屬實體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其訴,而非當事人不適格或無當事人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乙間無消費借貸關係,即甲對乙之請求權不存在,屬實體上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甲之訴。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對乙無借款債權屬實體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其訴,而非當事人不適格或無當事人能力。
給付之訴中,原告主張對被告有請求權即具當事人適格;若查無該債權關係,屬實體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給付之訴中,原告主張對被告有請求權即具備當事人適格。甲主張乙欠款,當事人適格無欠缺,此為實體有無理由之問題。
B✕
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甲未對丙起訴,法院不得訴外裁判,不能逕行判決命丙給付。
C✓ 正確
甲乙間無消費借貸關係,即甲對乙之請求權不存在,屬實體上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甲之訴。
D✕
當事人能力指得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之資格(如自然人、法人)。乙具備當事人能力,且欠缺當事人能力應以「裁定」駁回。
訴訟駁回方式與事由對照表
| 駁回方式 | 適用事由 | 法源依據 |
|---|
| 裁定駁回 | 欠缺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管轄錯誤等訴訟要件 | 民訴法第249條第1項 |
| 判決駁回 | 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實體上無理由 | 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 |
考生易將「當事人能力」(一般資格)與「當事人適格」(特定訴訟之權能)混淆,或誤認實體無理由為當事人不適格。給付之訴只要原告主張對被告有請求權,即具當事人適格,債權不存在僅屬實體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