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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36單選題

有關傳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B對於到場之自訴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C對於到場之證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D對於到場之辯護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面告下次到場效力僅適用於被告、自訴人、證人,辯護人不在此列。

為什麼答案是 D

辯護人是被告選任協助訴訟之人,法律上以『通知』而非『傳喚』到場,不適用面告代傳票之規定。此選項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考點:被告面告考點:自訴人面告考點:證人面告考點:辯護人通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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