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 年第 36 題單選題
有關傳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B對於到場之自訴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C對於到場之證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D對於到場之辯護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面告下次到場效力僅適用於被告、自訴人、證人,辯護人不在此列。
逐選項解析
A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被告面告✕ 錯誤
刑訴法第72條規定,對到場被告面告下次應到日時處所及不到場得拘提,記明筆錄者與送達傳票同效。敘述正確。
B對於到場之自訴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自訴人面告✕ 錯誤
刑訴法第327條準用第72條,對到場自訴人面告下次到場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與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敘述正確。
C對於到場之證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證人面告✕ 錯誤
刑訴法第175條第4項規定,證人到場經面告下次日時處所及不到場得拘提,記明筆錄者與送達傳票同效。敘述正確。
D對於到場之辯護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辯護人通知✓ 正確
辯護人是被告選任協助訴訟之人,法律上以『通知』而非『傳喚』到場,不適用面告代傳票之規定。此選項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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