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 年第 32 題單選題考點:法律審性質考點:上訴理由補提
關於刑事程序第三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或事實認定重大違誤為理由,不得為之
B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正確答案
C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B正確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且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時,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未附理由者毋庸命補提。
逐選項解析
A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或事實認定重大違誤為理由,不得為之法律審性質✕ 易錯陷阱
第三審為「法律審」,依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上訴第三審僅能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以「事實認定重大違誤」為由提起上訴。
B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上訴理由補提✓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規定,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得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未補提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提」,可直接以判決駁回。
C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易錯陷阱
D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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