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11 題單選題
甲向乙請求給付新臺幣 300 萬元之工程款,分別經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為全部敗訴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B甲如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甲如具有律師資格,則不在此限
C甲提起第三審上訴,非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D甲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不能計入訴訟費用之一部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審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且採律師強制代理,其律師酬金依法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選項D敘述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選項稱不能計入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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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審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且採律師強制代理,其律師酬金依法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選項D敘述錯誤。
看到第三審律師酬金,直覺反應「為訴訟費用之一部」,選項D說不能計入即為錯誤敘述,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上訴利益300萬元已逾司法院提高之150萬元門檻,故得上訴第三審,敘述正確。
B✕
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但上訴人本身具律師資格者即可自行代理,無須另委任,敘述正確。
C✕
第三審為法律審,上訴理由必須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限,不得以事實認定錯誤為由,敘述正確。
D✓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選項稱不能計入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第三審上訴要件與費用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法源依據 |
|---|
| 上訴利益門檻 | 逾新臺幣150萬元 | 民訴法第466條 |
| 強制代理 | 應委任律師(具律師資格除外) | 民訴法第466條之1 |
| 上訴理由 |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 民訴法第467條 |
| 律師酬金 | 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 民訴法第466條之3 |
考生易誤以為律師酬金屬當事人私下約定之私權契約,不應由敗訴方負擔。但為落實強制代理,民訴法明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