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38 題單選題
關於不告不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不得起訴
B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不得審理
C自訴人未委任律師,不得自訴
D檢察官或自訴人未起訴,法院不得審理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不告不理=無起訴即無審判,法院受訴訟繫屬拘束,未經檢察官起訴或自訴人自訴,不得審理。
為什麼答案是 D
不告不理=無訴即無裁判。檢察官未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未提自訴,法院無審判對象,不得主動審理,此為刑訴§268(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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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告不理=無起訴即無審判,法院受訴訟繫屬拘束,未經檢察官起訴或自訴人自訴,不得審理。
看到「不告不理」四個字,直接鎖定「法院不得審理」這個結果面,而非起訴條件面。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不得起訴」講的是檢察官起訴門檻(告訴是訴追條件),屬告訴乃論制度,不是不告不理原則的核心。
B✕ 陷阱
未經告訴時程序會因欠缺訴追條件而不受理,但這是「告訴」作為訴追要件的效果,仍屬告訴乃論範疇,與不告不理(需有起訴)是不同層次。
C✕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刑訴§319 II)是自訴制度的特別要件,與不告不理原則無關,屬名詞偷換。
D✓ 正確
不告不理=無訴即無裁判。檢察官未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未提自訴,法院無審判對象,不得主動審理,此為刑訴§268(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之精神。
不告不理 vs 告訴乃論 vs 自訴要件
| 原則 | 對象 | 欠缺效果 | 關鍵條文 |
|---|
| 不告不理 | 法院 | 不得審理(無訴即無判) | 刑訴§268 |
| 告訴乃論 | 告訴權人 | 不起訴/不受理 | 刑法§287等 |
| 自訴強制代理 | 自訴人 | 自訴不合法 | 刑訴§319 II |
A、B 把「告訴乃論」的訴追條件誤植為「不告不理」。不告不理針對的是『法院審判權啟動』(需有起訴),告訴乃論針對的是『檢察官起訴門檻』(需有告訴),兩者作用對象與階段不同,千萬別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