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當事人就有利於己之事實,有主張及舉證責任。通常應由當事人先為事實上之主張,而後舉證以證明之。但訴訟法上有所謂舉證責任之例外規定,亦即當事人一造就特定之事實,不負舉證責任,下列何種不包括在內?
A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
B對造否認之事實正確答案
C對造自認之事實
D法律上推定之事實而無反證
B正確答案
舉證責任例外:顯著事實、職務已知、自認、法律推定四種不必舉證;對造否認反而要舉證。
為什麼答案是 B
對造「否認」表示事實仍有爭執,此時主張方必須負舉證責任以證明主張為真,正是舉證責任最典型適用情形,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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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舉證責任例外:顯著事實、職務已知、自認、法律推定四種不必舉證;對造否認反而要舉證。
關鍵字「否認」→ 爭點產生,正是要舉證的時候,絕非例外!
逐選項分析
A✕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屬於民訴第 278 條明文的不必舉證事項,例如法官辦案中已知的前案判決結果。
B✓ 正確
對造「否認」表示事實仍有爭執,此時主張方必須負舉證責任以證明主張為真,正是舉證責任最典型適用情形,非例外。
C✕
對造「自認」即承認對方主張之事實,依民訴第 279 條,自認事實無庸舉證,法院應逕採為裁判基礎。
D✕ 陷阱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主張者不必舉證,由對造負反證責任。除非對造提出反證推翻,否則推定成立,屬舉證責任例外。
民訴不必舉證事項一覽
| 類型 | 法條 | 效果 | 舉例 |
|---|
| 顯著事實 | 民訴§278 | 免舉證 | 眾所周知的颱風災情 |
| 職務已知 | 民訴§278 | 免舉證 | 法官辦過的前案 |
| 自認事實 | 民訴§279 | 免舉證 | 對造承認借款事實 |
| 法律推定 | 民訴§281 | 免舉證,對造須反證 | 婚生子女推定 |
| 對造否認 | — | ❌須舉證 | 被告否認收到錢 |
本題是反向題,問「不包括」在舉證責任例外的選項。考生容易被「自認、否認」兩字混淆,要記住:自認=承認免證;否認=爭執要證。否認不但不是例外,反而是啟動舉證的關鍵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