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37 題單選題
檢察官指揮的相驗程序,下列何者無在場權?
B正確答案
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相驗程序得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法條明文不包含牙醫師。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2項明定相驗會同人員為「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並未包含牙醫師。本題問何者無在場權,故為正確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相驗程序得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法條明文不包含牙醫師。
記住相驗會同人員三巨頭:「法醫師、醫師、檢驗員」,選項中出現的「牙醫師」即為答案。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2項規定,相驗得會同法醫師行之,故法醫師有在場權。
B✓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2項明定相驗會同人員為「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並未包含牙醫師。本題問何者無在場權,故為正確答案。
C✕
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2項規定,相驗得會同醫師行之,故醫師有在場權。
D✕
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2項規定,相驗得會同檢驗員行之,故檢驗員有在場權。
相驗程序會同人員比較
| 人員職稱 | 是否有在場權 | 法源依據 |
|---|
| 法醫師 | 是 |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 |
| 醫師 | 是 |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 |
| 檢驗員 | 是 |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 |
| 牙醫師 | 否 | 法無明文 |
考生可能在日常觀念中將「牙醫師」視為廣義的醫師,但在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的嚴格明文規定中,相驗人員僅限於「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並未賦予牙醫師相驗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