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6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C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D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視同自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民訴法舉證責任: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是否視同自認,非當然視同自認。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民訴法第280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他造主張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是否視同自認,並非當然視同自認。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訴法舉證責任: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是否視同自認,非當然視同自認。
看到「視同自認」要警覺!民訴法第280條第2項明定是「得」視同自認,需法院審酌,不是自動視同。
逐選項分析
A✕
完全照抄民訴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包含但書(法律別有規定或顯失公平),敘述正確。
B✕
民訴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顯著之事實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無庸舉證,敘述正確。
C✕
民訴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自認之情形,於準備書狀、言詞辯論或受命/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民訴法第280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他造主張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是否視同自認,並非當然視同自認。
民訴法自認類型對照
| 類型 | 條文 | 法律效果 | 是否無庸舉證 |
|---|
| 明示自認 | 第279條 | 當然拘束 | 是,無庸舉證 |
| 不爭執擬制自認 | 第280條第1項 | 視同自認 | 是,無庸舉證 |
| 不知/不記憶陳述 | 第280條第2項 | 法院審酌定之 | 不一定 |
| 未到場擬制自認 | 第280條第3項 | 視同自認(有例外) | 原則上是 |
D 選項將「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偷換成「視同自認」。民訴法第280條第2項明確區分:單純不爭執是視同自認,但「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則需法院個案審酌,不是自動擬制自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