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43 題單選題
偵查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A被害人已原諒被告
B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正確答案
C被告在逃亡中
D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
B正確答案
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的事由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其中第5款明文包含「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故選B。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即絕對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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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的事由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其中第5款明文包含「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故選B。
看到「應為不起訴處分」,秒想刑訴第252條的10款事由。選項B完全符合第5款規定;選項D「未經合法告訴」法無明文列於第252條,為經典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被害人原諒被告並非「絕對不起訴」的法定事由。檢察官可視情況依刑訴第253條為「微罪不舉」(相對不起訴)或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但並非「應」不起訴。
B✓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即絕對不起訴)。
C✕
被告逃亡中,檢察官應依法發布「通緝」以確保偵查程序進行,並非給予不起訴處分。若因逃亡導致追訴權時效完成,才會依第252條第2款給予不起訴處分。
D✕ 陷阱
刑訴第252條第5款明文的絕對不起訴事由僅有「撤回告訴」與「已逾告訴期間」。「未經合法告訴」並未列於第252條中,實務上檢察官多以「行政簽結」或依第255條「其他法定理由」不起訴處理;若誤起訴,法院則會判決「不受理」。
告訴乃論之罪的程序處理
| 階段 | 發生情形 | 處理方式 | 法源依據 |
|---|
| 偵查中 | 告訴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 絕對不起訴處分 | 刑訴 §252 第5款 |
| 偵查中 | 未經合法告訴 | 行政簽結 / 其他理由不起訴 | 實務作法 / 刑訴 §255 |
| 審判中 | 告訴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 不受理判決 | 刑訴 §303 第3款 |
| 審判中 | 未經合法告訴 | 不受理判決 | 刑訴 §303 第3款 |
考生常誤以為「未經合法告訴」與「撤回告訴」、「已逾告訴期間」一樣都是第252條的絕對不起訴事由。實際上,第252條第5款僅明文列出後兩者。「未經合法告訴」在偵查中通常以「簽結」處理,若誤起訴則由法院判決「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