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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16單選題

關於特別代理人之選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僅被告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原告係主動發起訴訟之一造,並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可能正確答案
B關於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要件,包括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而無訴訟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
C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係由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之
D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得於訴訟繫屬前或訴訟繫屬中為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特別代理人不限被告端,原告端若無訴訟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亦得聲請選任。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的答案)。民訴第51條規定,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或對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有致久延受損害之虞時,皆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不論原告或被告端均有可能。

考點:兩造皆適用考點:選任要件考點:裁定機關考點:聲請時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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