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21 題單選題
所謂裁判,係判決與裁定之總稱,但判決與裁定之性質,仍有所差別。關於兩者之差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判決者,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對之提起上訴;不服裁定者,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提起的救濟方式,以抗告為限
B不服判決之上訴期間,及不服裁定之抗告期間,均為 10 日
C判決應依法定方式作成判決書;裁定僅在應為送達之情形,始有作成裁定書之必要正確答案
D判決,得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為之;裁定,僅得對當事人為之
C正確答案
判決須作判決書為原則;裁定原則上以宣示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僅送達時才需作裁定書。
為什麼答案是 C
判決須依法定方式作成判決書(民訴第226條);裁定原則以相當方法告知即可,僅於應送達之情形才須作成裁定書(民訴第235、237條),此為兩者重要形式差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判決須作判決書為原則;裁定原則上以宣示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僅送達時才需作裁定書。
抓「形式嚴謹度」:判決=嚴格書面;裁定=輕便靈活,這是判決/裁定最核心差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不服裁定之救濟不以抗告為限,部分裁定得聲明異議(例如受命法官、審判長之處分),也有不得抗告之裁定。「以抗告為限」太絕對。
B✕ 陷阱
民訴上訴期間為 20 日(民訴第440條),抗告期間才是 10 日(民訴第487條)。兩者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C✓ 正確
判決須依法定方式作成判決書(民訴第226條);裁定原則以相當方法告知即可,僅於應送達之情形才須作成裁定書(民訴第235、237條),此為兩者重要形式差異。
D✕
恰好相反:判決係對當事人所為,而裁定除當事人外,也得對其他訴訟關係人(如證人、鑑定人)為之,範圍反而較廣。
判決 vs 裁定 核心差異
| 項目 | 判決 | 裁定 |
|---|
| 標的 | 實體/重要程序事項 | 程序事項為主 |
| 形式 | 一律作判決書 | 原則告知即可,送達才作書 |
| 對象 | 當事人 | 當事人+其他訴訟關係人 |
| 救濟 | 上訴 (20日) | 抗告 (10日) 或異議 |
| 言詞辯論 | 原則須行 | 原則不必 |
本題四個選項幾乎都是把判決/裁定特性「對調」來誤導:D 把範圍顛倒、B 把期間混淆、A 把救濟方式絕對化。只有 C 正確描述「判決必作書、裁定原則不必」這個判決形式比裁定嚴格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