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乙積欠借款未清償為理由,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考量督促程序之便利性,甲可向任一法院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
B甲對乙有權請求清償借款之事實,應予以釋明正確答案
C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後,始能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D乙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可於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
答案與詳解
依民訴§511,聲請支付命令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就請求應釋明之(105年修法後新增釋明要求),以防濫用督促程序。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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