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42 題單選題
警察逮捕涉嫌參與犯罪組織之甲;警詢時,警察向甲稱,「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自白可以減輕處罰。」甲乃承認,是因朋友介紹,方才參與犯罪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承認參與犯罪組織,縱然主張朋友介紹才參與,仍屬自首
B甲承認參與犯罪組織,但是主張朋友介紹才參與,故非自白
C甲於警詢筆錄之陳述,係因警察曉諭而非利誘所生,有證據能力正確答案
D甲於警詢筆錄之陳述,是法庭外陳述,屬於傳聞,故無證據能力
C正確答案
警察依法告知自白減刑屬『法定寬典曉諭』,非不正利誘,自白有證據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警察告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自白減刑』是法律上確實存在的寬典,屬『法定寬典之曉諭』,並非刑訴法第156條所禁止之『利誘』。合法告知所得自白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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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依法告知自白減刑屬『法定寬典曉諭』,非不正利誘,自白有證據能力。
看到『依法條規定自白可減刑』→ 這是法律上的曉諭,不是利誘!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自首須『未被發覺前主動申告』。本題甲已被警察逮捕,犯罪早已被發覺,只是到案後承認犯行,屬於自白而非自首,兩者時點完全不同。
B✕
自白是承認自己犯罪事實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甲承認參與犯罪組織即屬自白,至於『朋友介紹』只是說明參與緣由,不影響自白成立。
C✓ 正確
警察告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自白減刑』是法律上確實存在的寬典,屬『法定寬典之曉諭』,並非刑訴法第156條所禁止之『利誘』。合法告知所得自白有證據能力。
D✕ 陷阱
被告本人於警詢之陳述,適用刑訴法第156條自白法則判斷,而非傳聞法則(傳聞法則處理的是『他人』審判外陳述)。被告自己的自白只要任意性無瑕疵即有證據能力。
曉諭 vs 利誘 一線之隔
| 類型 | 內容 | 合法性 | 自白效力 |
|---|
| 法定寬典曉諭 | 告知法律確實存在的減刑規定(如自白減刑) | 合法 | 有證據能力 |
| 不正利誘 | 承諾法律外的利益(如交保、放人、給錢) | 違法 | 無證據能力 |
| 詐欺 | 虛構不存在的減刑或利益 | 違法 | 無證據能力 |
本題最大陷阱在 C 與 D。D 選項故意把『被告自白』套上『傳聞法則』的帽子混淆考生;實際上傳聞法則處理『第三人』審判外陳述,被告自己的陳述走的是自白任意性審查,這是刑訴法基本架構題,必須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