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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7單選題

下列有關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調解係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經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調解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B當事人對於法官選任之調解委員人選,不得有異議正確答案
C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D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訴調解中,當事人對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權,B 說「不得異議」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選項(題目要選的)。民訴第 406-1 條第 3 項明定:當事人對於法官選任之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調解委員時,法官得另行選任。不是「不得異議」。

考點:調解進行方式考點:異議權考點:第三人參加考點:調解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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