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30 題單選題
臺北人甲,在花蓮殺死高雄人乙,爾後躲藏於宜蘭,被警方逮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正確答案
C宜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D花蓮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正確答案
刑訴管轄以犯罪地、被告住居所地、所在地為準,被害人住居所地不是管轄依據。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被害人)是高雄人,但刑訴管轄只看「犯罪地」與「被告」的住所、居所、所在地,完全不管被害人住所地。高雄地院無管轄權,此敘述錯誤,即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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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管轄以犯罪地、被告住居所地、所在地為準,被害人住居所地不是管轄依據。
記口訣:犯罪地+被告住所/居所/所在地,通通沒有「被害人住所地」!
逐選項分析
A✕
甲是臺北人,臺北是被告住所地,依刑訴法第5條,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本題要選錯誤,故A非答案。
B✓ 正確
乙(被害人)是高雄人,但刑訴管轄只看「犯罪地」與「被告」的住所、居所、所在地,完全不管被害人住所地。高雄地院無管轄權,此敘述錯誤,即為正解。
C✕
甲躲藏於宜蘭被逮捕,宜蘭為被告的「現在地(所在地)」,依刑訴法第5條有管轄權。本題要選錯誤,故C非答案。
D✕
甲在花蓮殺乙,花蓮是「犯罪地」,依刑訴法第5條第1項當然有管轄權,是最典型的管轄法院。本題要選錯誤,故D非答案。
刑事訴訟土地管轄四大連結點(刑訴§5)
| 連結點 | 本題對應 | 管轄法院 | 是否管轄 |
|---|
| 犯罪地 | 花蓮(殺人地) | 花蓮地院 | ✅ |
| 被告住所地 | 臺北(甲住所) | 臺北地院 | ✅ |
| 被告所在地 | 宜蘭(甲被捕) | 宜蘭地院 | ✅ |
| 被害人住所地 | 高雄(乙住所) | 高雄地院 | ❌ 非法定連結 |
考生易把「高雄人乙」誤認為管轄連結點。刑訴管轄只關心「犯罪地」與「被告」,被害人住哪裡對管轄毫無影響。命題者故意堆四個地名,測驗你有沒有分清楚「被告 vs 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