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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30 題單選題考點:被告住所地考點:被害人住所≠管轄

臺北人甲,在花蓮殺死高雄人乙,爾後躲藏於宜蘭,被警方逮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正確答案
C宜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D花蓮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刑訴管轄以犯罪地、被告住居所地、所在地為準,被害人住居所地不是管轄依據。

逐選項解析

A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被告住所地✕ 錯誤
甲是臺北人,臺北是被告住所地,依刑訴法第5條,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本題要選錯誤,故A非答案。
B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被害人住所≠管轄✓ 正確
乙(被害人)是高雄人,但刑訴管轄只看「犯罪地」與「被告」的住所、居所、所在地,完全不管被害人住所地。高雄地院無管轄權,此敘述錯誤,即為正解。
C宜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錯誤
D花蓮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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