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提起之訴訟,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裁定駁回之
B甲之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乙,且該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 20 日的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C如果該訴訟曾進行準備程序,則至少應有 5 日的就審期間正確答案
D甲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如有違反,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答案與詳解
依民訴法第 251 條第 2 項,訴訟事件如已經行準備程序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 5 日。因準備程序已讓被告了解爭點,縮短期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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