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5 題單選題
甲向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提起之訴訟,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裁定駁回之
B甲之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乙,且該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 20 日的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C如果該訴訟曾進行準備程序,則至少應有 5 日的就審期間正確答案
D甲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如有違反,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C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起訴駁回之方式(裁定與判決之別)及就審期間之天數,掌握程序瑕疵用裁定、實體無理由用判決即可秒解。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4項規定,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其就審期間至少應有5日。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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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起訴駁回之方式(裁定與判決之別)及就審期間之天數,掌握程序瑕疵用裁定、實體無理由用判決即可秒解。
口訣:「程序裁定、實體判決」。法律上顯無理由屬實體問題,應以「判決」駁回;重複起訴屬程序問題,應以「裁定」駁回。就審期間一般10日、準備程序5日。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而非裁定。
B✕ 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3項規定,起訴狀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10日」之就審期間,選項寫20日錯誤。
C✓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4項規定,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其就審期間至少應有5日。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D✕ 陷阱
違反重複起訴禁止(一事不再理)規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而非判決。
起訴駁回方式與就審期間對照表
| 情形 | 駁回方式/期間 | 法源依據 |
|---|
| 法律上顯無理由 | 判決駁回 | 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 |
| 重複起訴(違反第253條) | 裁定駁回 | 民訴法第249條第1項 |
| 一般就審期間 | 至少10日 | 民訴法第251條第3項 |
| 曾行準備程序就審期間 | 至少5日 | 民訴法第251條第4項 |
本題核心陷阱在於「裁定」與「判決」的混用,以及「10日」與「20日」的數字替換。程序瑕疵(如重複起訴)用裁定駁回;實體無理由(如法律上顯無理由)用判決駁回。就審期間一般為10日,準備程序後為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