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1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法院職員,非屬適用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規定之對象?
C正確答案
民訴迴避適用於法官,準用於書記官與通譯;法警不在準用之列。
為什麼答案是 C
法警主要負責法庭秩序維持、送達、戒護等事務性工作,不參與案件審理或筆錄製作,民訴未將其列入迴避或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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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訴迴避適用於法官,準用於書記官與通譯;法警不在準用之列。
逐選項分析
A✕
法官是迴避制度的核心對象,民訴第32條以下明文規定法官應自行迴避、聲請迴避等情形,確保審判公正。
B✕
法院書記官負責製作筆錄、掌理文書,依民訴第39條準用法官迴避規定,避免程序偏頗。
C✓ 正確
法警主要負責法庭秩序維持、送達、戒護等事務性工作,不參與案件審理或筆錄製作,民訴未將其列入迴避或準用對象。
D✕ 陷阱
通譯負責語言翻譯,直接影響當事人陳述與法官認定,民訴第39條明定準用法官迴避規定,考生常誤以為通譯只是輔助而忽略。
民訴迴避制度適用對象一覽
| 身分 | 適用方式 | 法條依據 | 理由 |
|---|
| 法官 | 直接適用 | 民訴§32-§38 | 審判核心角色 |
| 書記官 | 準用 | 民訴§39 | 製作筆錄影響證據 |
| 通譯 | 準用 | 民訴§39 | 翻譯影響當事人陳述 |
| 法警 | 不適用 | 無 | 僅事務性工作 |
題目問的是「非屬」迴避對象,屬反向題。考生容易誤選通譯(以為只是翻譯不重要),但通譯其實準用迴避規定;法警才是真正不在迴避範圍的職員,因其不參與實質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