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官闡明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
B當事人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者,審判長應令其敘明之
C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
D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完足者,基於處分權主義審判長不得闡明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誤!民訴法第199條之1規定,原告依其聲明及事實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主張不完足時,審判長「應」闡明,並非基於處分權主義不得闡明,此為法律觀點指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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