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12 題單選題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下列何種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A訴訟標的之捨棄
B訴訟上和解
C提起上訴正確答案
D撤回起訴
C正確答案
必要共同訴訟合一確定,一人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不利行為須全體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C
提起上訴是爭取有利判決的行為,屬有利行為。依民訴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一人上訴效力及於全體,避免判決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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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必要共同訴訟合一確定,一人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不利行為須全體為之。
口訣:有利及於全體,不利對全體不生效力。上訴屬有利行為,捨棄/和解/撤回屬不利處分。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捨棄訴訟標的等於放棄勝訴可能,屬不利行為。一人捨棄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生效力,不及於全體。
B✕
和解涉及權利處分,屬不利行為。必要共同訴訟須全體共同為之,一人單獨和解不生效力。
C✓ 正確
提起上訴是爭取有利判決的行為,屬有利行為。依民訴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一人上訴效力及於全體,避免判決歧異。
D✕ 陷阱
撤回起訴使勝訴可能消滅,屬不利行為。一人撤回對其他人不生效力,不能及於全體。
必要共同訴訟行為效力(民訴§56)
| 行為類型 | 性質 | 效力 | 例子 |
|---|
| 有利行為 | 爭取勝訴 | 一人為之及於全體 | 上訴、抗告、答辯 |
| 不利行為 | 處分/放棄 | 須全體為之才生效 | 捨棄、認諾、和解、撤回 |
| 對造行為 | 單方 | 對一人為之及於全體 | 送達、通知 |
考生易誤以為「必要共同訴訟」就是一人行為都及於全體,其實關鍵在「有利/不利」區分。捨棄、和解、撤回都是處分權利,屬不利行為,一人單獨為之不生效力;唯有上訴這類有利行為才及於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