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48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況法院不得對起訴案件為免訴之判決?
A檢察官撤回起訴案件正確答案
B該案件曾經判決確定
C法律廢止該案件刑罰
D該案件起訴後經大赦
A正確答案
免訴判決限於刑訴§302四款情形;單純撤回起訴非免訴事由,必撤回起訴後違背再行起訴限制而再行起訴,始屬刑訴§303第4款不受理判決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A
單純檢察官撤回起訴不屬於刑訴法第302條免訴事由;必撤回起訴後違背再行起訴限制而再行起訴,始屬刑訴法第303條第4款不受理判決事由。本題要選的就是這個「不能免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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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免訴判決限於刑訴§302四款情形;單純撤回起訴非免訴事由,必撤回起訴後違背再行起訴限制而再行起訴,始屬刑訴§303第4款不受理判決事由。
記口訣:免訴四兄弟『既判、赦、廢、時效』;單純撤回起訴非免訴,撤回後違背再行起訴限制始屬不受理事由(§303第4款)。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單純檢察官撤回起訴不屬於刑訴法第302條免訴事由;必撤回起訴後違背再行起訴限制而再行起訴,始屬刑訴法第303條第4款不受理判決事由。本題要選的就是這個「不能免訴」的情況。
B✕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屬刑訴法第302條第1款,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應為免訴判決。此為免訴最典型情形。
C✕
行為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屬刑訴法第302條第4款免訴事由。既然刑罰已廢除,無處罰必要,以免訴終結。
D✕
案件起訴後經大赦者,屬刑訴法第302條第3款免訴事由。大赦消滅刑罰權,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
刑訴形式判決對照(§302 vs §303)
| 判決類型 | 法條 | 典型事由 | 本題選項 |
|---|
| 免訴判決 | §302 | 曾判決確定、時效完成、大赦、刑罰廢止 | B、C、D |
| 不受理判決 | §303 | 撤回起訴後違背再行起訴限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等 | A |
| 管轄錯誤 | §304 | 無管轄權 | — |
本題陷阱在於「免訴」與「不受理」都是形式判決,容易混淆。考生若只記『案件不用實體審理 = 免訴』就中招。關鍵要分清:§302 免訴針對實體上訴追條件欠缺(如一事不再理、刑罰消滅);§303 不受理則針對程序上瑕疵(如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