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31 題單選題
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經審判長同意,得攜同何人到庭記錄?
B正確答案
刑訴法明定辯護人經審判長同意可攜『速記』到庭協助記錄。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刑訴法規定,辯護人經審判長同意,得於審判期日攜同速記到庭,協助記錄庭訊過程,以利辯護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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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法明定辯護人經審判長同意可攜『速記』到庭協助記錄。
關鍵字『記錄』→ 速記最直覺,其他選項與庭訊記錄無關。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公證人是辦理公證事務(如認證文書)的人員,與法庭記錄無關,也非辯護人得攜同入庭的對象。
B✓ 正確
依刑訴法規定,辯護人經審判長同意,得於審判期日攜同速記到庭,協助記錄庭訊過程,以利辯護工作之進行。
C✕ 陷阱
通譯是協助語言翻譯之人,由法院依需要指定(如被告不諳國語),並非辯護人攜同入庭作『記錄』之人。
D✕
偵探非法定訴訟參與人,法庭為嚴肅審判場所,不可能讓辯護人攜同偵探到庭記錄,明顯錯誤選項。
法庭相關人員角色對照
| 人員 | 功能 | 由誰帶入/指定 | 是否記錄庭訊 |
|---|
| 速記 | 記錄庭訊內容 | 辯護人(經審判長同意) | ✅ 是 |
| 通譯 | 語言翻譯 | 法院指定 | ❌ 否 |
| 書記官 | 製作筆錄 | 法院配置 | ✅ 是(官方) |
| 公證人 | 公證認證 | 與訴訟無關 | ❌ 否 |
辯護人在法庭上可以請誰來幫忙?刑訴法第34條給了明確答案:經審判長同意,辯護人能帶「速記」進場協助記錄。關鍵在於理解各角色的法定職能——速記專責記錄筆錄,通譯負責語言翻譯轉換,公證人處理文書公證認證,三者分工截然不同。考選部最愛設計「看起來都是法庭相關人員」的選項來混淆,但只要掌握「誰的法定任務是什麼」這條準則,就能快速排除。遇到辯護人輔助記錄需求時,別被通譯的「也常出現在法庭」外觀誤導,直接對應「記錄」功能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