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32 題單選題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下列何行為之虞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A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76條規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為什麼答案是 A
湮滅證據是刑訴法第76條明文列舉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的事由之一,因證據一旦滅失即無法回復,故法律容許快速拘提以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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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法第76條規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記「逃、湮、串」三字訣: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即可逕行拘提。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湮滅證據是刑訴法第76條明文列舉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的事由之一,因證據一旦滅失即無法回復,故法律容許快速拘提以保全證據。
B✕ 陷阱
入伍服役是履行國民義務,與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逃亡或妨害司法無關,非逕行拘提事由。此選項屬混淆用的干擾項。
C✕
住院治療屬個人健康因素,並非犯罪嫌疑人意圖逃避司法之行為,不構成逕行拘提事由。
D✕ 陷阱
誣告他人本身是另一獨立犯罪行為(刑法第169條),非本案被告可能之訴訟妨害行為,與逕行拘提之立法目的無關。
刑訴法第76條 逕行拘提四大事由
| 編號 | 事由 | 立法目的 | 口訣 |
|---|
| 1 |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 防止失聯 | 無居 |
| 2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 防止脫逃 | 逃 |
| 3 | 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 保全證據 | 湮、串 |
| 4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重罪特別處理 | 重罪 |
考生易被 D「誣告他人」誤導,以為是妨害司法行為。但第76條針對的是「本案被告」之脫逃或串證行為,誣告他人是另一獨立犯罪,與本案逕行拘提要件無關。記住:重點是「妨害本案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