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17 題單選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X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L地買賣價金新臺幣500萬元;此訴訟繫屬中,甲又就同一事件向Y地方法院更行起訴。請問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Y地方法院應以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BY地方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CY地方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起訴正確答案
DY地方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X地方法院合併審理
C正確答案
民事訴訟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一事不再理),後受訴法院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起訴。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更行起訴。若違背此規定,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事訴訟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一事不再理),後受訴法院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起訴。
看到「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事件(給付價金)」,秒選「裁定駁回」。注意民事訴訟絕對沒有「不受理判決」!
逐選項分析
A✕
重複起訴屬於起訴不合法,法院應直接將後訴終結,而非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待前訴結果。
B✕ 陷阱
大陷阱!「不受理判決」是【刑事訴訟法】的專屬用語。本題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為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中並無不受理判決制度。
C✓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更行起訴。若違背此規定,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
對於重複起訴之不合法案件,後受訴法院(Y法院)僅能逕行裁定駁回,並無移送前受訴法院(X法院)合併審理的規定。
重複起訴之法律效果(民事 vs 刑事)
| 比較項目 | 民事訴訟 | 刑事訴訟 |
|---|
| 法源依據 | 民訴 §253 | 刑訴 §303 |
| 違反之法律效果 | 裁定駁回起訴 | 不受理判決 |
| 裁判形式 | 裁定 (程序不合法) | 判決 (形式判決) |
民事跟刑事處理重複起訴的方式完全不同。民事訴訟碰到同一事件被重複起訴,後受訴法院必須「裁定駁回」,因為起訴程式有瑕疵,根本不進入實體審理。刑事訴訟才會用「不受理判決」處理一事不再理原則。關鍵在於:民事用裁定終結程序,刑事用判決終結程序。實務上最常搞混的就是看到「判決」二字就以為是正確答案,但民事處理程序瑕疵一律用裁定,只有實體審理才會做判決。記住:民事重複起訴=裁定駁回,不是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