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下列何人非屬於民事訴訟程序應或得命具結者?
D正確答案
民訴中需具結者為證人、鑑定人及被訊問之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僅代為訴訟行為,不負陳述真實義務,故無須具結。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訟代理人僅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如提出書狀、言詞辯論),非陳述事實之證據方法,民訴法並未規定其應具結,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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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訴中需具結者為證人、鑑定人及被訊問之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僅代為訴訟行為,不負陳述真實義務,故無須具結。
記憶口訣:「證、鑑、當事人」要具結,代理人只是『跑腿的』,不用發誓說實話。
逐選項分析
A✕
證人依民訴法第312條應命具結,以擔保證言之真實性,違反者構成偽證罪。這是最典型的具結對象。
B✕
鑑定人依民訴法第334條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以擔保鑑定之真實。
C✕ 陷阱
當事人本人受訊問時,法院得依民訴法第367條之1命其具結,以擔保陳述真實。易誤以為當事人不用具結而錯選。
D✓ 正確
訴訟代理人僅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如提出書狀、言詞辯論),非陳述事實之證據方法,民訴法並未規定其應具結,故為正解。
民事訴訟中應/得具結之人
| 對象 | 法條依據 | 具結性質 | 違反效果 |
|---|
| 證人 | 民訴§312 | 應具結 | 偽證罪/罰鍰 |
| 鑑定人 | 民訴§334 | 應具結 | 偽證罪 |
| 當事人本人 | 民訴§367-1 | 得命具結 | 罰鍰 |
| 訴訟代理人 | 無 | 不具結 | — |
考生常誤以為「當事人」不用具結、「代理人」反而要具結。其實正好相反:當事人本人受訊問時得命具結(§367-1),而律師等訴訟代理人只是代為訴訟行為,不是證據方法,無須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