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42 題單選題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在下列何者情況下,得按照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A所犯之罪有數位共犯在逃未到案
B所犯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殺人罪正確答案
C被告事先說明願意到場卻未出現
D被告雖有一定住居所卻任意離家
B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76條列舉四種得逕行拘提事由,其中包含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訴法第76條第4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殺人罪最輕本刑10年以上,完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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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法第76條列舉四種得逕行拘提事由,其中包含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記口訣「無住、逃亡、滅證、重罪」四款,其中「重罪」指最輕本刑5年以上,殺人罪符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共犯在逃並非刑訴法第76條列舉事由。條文規範的是「被告本人」的情形,不是共犯狀況。考生易誤認有共犯在逃=串證危險。
B✓ 正確
刑訴法第76條第4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殺人罪最輕本刑10年以上,完全符合。
C✕ 陷阱
「事先說明願到場卻未出現」並非第76條事由。條文要件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可拘提(第75條),且此為一般拘提非逕行拘提。
D✕ 陷阱
第76條第1款是「無一定住居所」才得逕行拘提。本選項「有一定住居所」反而不符合,「任意離家」也非法定逃亡事實,屬條文要件顛倒。
刑訴法第76條:逕行拘提四款事由
| 款次 | 事由 | 本題對應 | 判斷 |
|---|
| 1 | 無一定之住居所 | D (有住居所) | ❌ |
| 2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 D (僅離家不足) | ❌ |
| 3 | 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 A (共犯在逃≠勾串) | ❌ |
| 4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B (殺人罪) | ✅ |
逕行拘提是刑訴法對人身自由限制最強的手段,法條嚴格列舉四款事由。重罪標準要記「死無五」(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這是唯一不看有無住居所、不需先傳喚就能直接抓人的款次。實務最愛考「共犯在逃能否逕行拘提」—答案是不行,條文只寫「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重點在被告本人可能勾串,而非共犯是否在逃。另外要分清「傳喚不到」是拘提要件,不是逕行拘提事由,兩者門檻不同。判斷關鍵:先看罪名夠不夠重,夠重就可以不管其他條件直接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