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41 題單選題
關於刑事審判期日之審判筆錄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審判筆錄記載審判期日事項,不得要求更正
B審判筆錄由書記官於開庭後三日內製作整理正確答案
C審判筆錄記錄審判期日事項,不得作為證明
D審判筆錄專由法院掌管,不需經任何人簽名
B正確答案
刑事審判筆錄應由書記官於開庭後3日內整理,且審判期日程序專以筆錄為證,有誤可依法請求更正。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審判筆錄應由書記官於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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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事審判筆錄應由書記官於開庭後3日內整理,且審判期日程序專以筆錄為證,有誤可依法請求更正。
掌握四大重點秒殺:書記官3日內整理、專以筆錄為證、有誤可請求更正、審判長與書記官須簽名。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若認筆錄有錯誤或遺漏,得依法請求法院播放錄音或錄影內容,並為更正或補充。
B✓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審判筆錄應由書記官於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C✕ 陷阱
依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筆錄為證」,故筆錄具有極高的證明力,並非不得作為證明。
D✕ 陷阱
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及書記官簽名,並非專由法院掌管且不需經任何人簽名。
刑事審判筆錄核心考點整理
| 考點 | 法條依據 | 內容重點 |
|---|
| 製作與整理 | 刑訴§45 | 書記官於開庭後「3日內」整理 |
| 錯誤更正 | 刑訴§44-1 | 次一期日前或辯論終結後「7日內」可請求更正 |
| 證明力 | 刑訴§47 |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筆錄為證」 |
| 簽名要求 |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應由「審判長」及「書記官」簽名 |
選項C將「專以筆錄為證」顛倒為「不得作為證明」;選項D將需簽名顛倒為「不需簽名」。考生需熟記筆錄的絕對證明力與法定簽名要件,避免被反向敘述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