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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11 題單選題

原告於本案經第一審終局判決後撤回起訴,3個月後就同一事件於有管轄權之另一法院再為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A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B以裁定移送原判決法院
C以裁定命補正
D以裁定駁回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起訴者,不得復提同一之訴,違反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逐選項解析

A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易錯陷阱
「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是民訴§249第2項針對顯無理由之本案判決方式,本題屬訴訟要件不合法(再訴禁止),應以『裁定』駁回,不是判決。
B以裁定移送原判決法院✕ 錯誤
題目已設定後訴法院有管轄權,無移送問題;且再訴禁止違反時,法院是駁回而非移送原判決法院。
C以裁定命補正✕ 錯誤
D以裁定駁回之✓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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