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38 題單選題
關於回復原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遲誤非常上訴期間,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B因遲誤聲明異議期間,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C因遲誤再議期間,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D因遲誤抗告期間,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事訴訟法之回復原狀適用於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非常上訴、聲明異議與再議不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D
遲誤抗告期間屬於刑訴第67條明定得聲請回復原狀之客體,應以書狀向原法院提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事訴訟法之回復原狀適用於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非常上訴、聲明異議與再議不適用。
秒解:刑訴回復原狀客體限於上訴、抗告、聲請再審,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非常上訴、再議、異議不適用。
逐選項分析
A✕
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提起,無不變期間限制,不適用回復原狀制度。
B✕
聲明異議非刑事訴訟法第67條明定得聲請回復原狀之訴訟行為客體。
C✕
再議期間遲誤不適用回復原狀,刑訴第67條未將再議列為得聲請之客體。
D✓ 正確
遲誤抗告期間屬於刑訴第67條明定得聲請回復原狀之客體,應以書狀向原法院提出。
刑事訴訟法「回復原狀」適用客體與管轄法院
| 訴訟行為 | 是否適用回復原狀 | 聲請管轄法院 |
|---|
| 上訴 | 適用 | 原審法院 |
| 抗告 | 適用 | 原法院 |
| 聲請再審 | 適用 | 依相關規定 |
| 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 | 適用 | 依相關規定 |
| 再議 / 聲明異議 / 非常上訴 | 不適用 | 無 |
考生易將民事訴訟或行政救濟的觀念混入,或誤以為所有救濟期間遲誤皆可聲請回復原狀。刑訴第67條採「列舉主義」,僅限上訴、抗告及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再議與異議皆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