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乙抗辯已全數清償,第一審法院以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定乙僅清償200萬元,就其餘未清償部分,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甲此部分請求之判決,改判命乙應返還甲200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第三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甲雖未提起第三審上訴,仍得於第三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第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B如甲預扣利息100萬元,僅交付300萬元與乙,乙於第三審上訴理由始為此項抗辯,因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涉及法律適用正確與否,第三審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之
C乙於第三審上訴理由始抗辯:縱認伊未清償,甲主張之請求權亦已罹於消滅時效。因是否罹於時效之事實於法院已顯著,無庸當事人為舉證,第三審法院得依職權斟酌之
D乙於第三審上訴理由抗辯其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已全數清償,並提出甲親簽之收據為證,第三審法院亦不得斟酌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上以二審確定事實為基礎,不得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或提起附帶上訴,且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什麼答案是 D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清償事實及收據屬「新事實、新證據」,第三審為法律審,依法不得斟酌,本選項敘述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上以二審確定事實為基礎,不得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或提起附帶上訴,且得不經言詞辯論。
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查適用法律有無違誤,不調查新事實與新證據,也無附帶上訴。看到第三審提出新事實,直接選不得斟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第三審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附帶上訴」制度僅存在於第二審程序,第三審無附帶上訴之規定。
B✕ 陷阱
預扣利息涉及借款本金之「事實認定」,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二審確定之事實為基礎,不得依職權調查新事實。
C✕ 陷阱
消滅時效抗辯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且時效完成並非法院已顯著之事實,第三審法院不得依職權斟酌此新事實。
D✓ 正確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清償事實及收據屬「新事實、新證據」,第三審為法律審,依法不得斟酌,本選項敘述正確。
第二審與第三審程序核心對照
| 審查範圍 | 言詞辯論 | 附帶上訴 | 新事實/證據 |
|---|
| 第二審 (事實審) | 應經言詞辯論 (原則) | 有 (言詞辯論終結前) | 得提出 (受民訴§447限制) |
| 第三審 (法律審)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無 | 原則上不得斟酌 |
考生易將第二審與第三審程序混淆。第三審是「法律審」,嚴禁提出新事實與新證據(如時效抗辯、清償收據),也無附帶上訴制度;且第三審「得不經」言詞辯論,非「應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