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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18單選題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乙抗辯已全數清償,第一審法院以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定乙僅清償200萬元,就其餘未清償部分,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甲此部分請求之判決,改判命乙應返還甲200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第三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甲雖未提起第三審上訴,仍得於第三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第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B如甲預扣利息100萬元,僅交付300萬元與乙,乙於第三審上訴理由始為此項抗辯,因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涉及法律適用正確與否,第三審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之
C乙於第三審上訴理由始抗辯:縱認伊未清償,甲主張之請求權亦已罹於消滅時效。因是否罹於時效之事實於法院已顯著,無庸當事人為舉證,第三審法院得依職權斟酌之
D乙於第三審上訴理由抗辯其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已全數清償,並提出甲親簽之收據為證,第三審法院亦不得斟酌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事實、新證據,言詞辯論亦非必要。

為什麼答案是 D

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新清償事實及新證據(收據),均屬新攻防方法,第三審為法律審不得斟酌(民訴§476 I)。此為正解。

考點:第三審言詞辯論考點:新事實禁止考點:時效抗辯事實性考點:第三審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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