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31 題單選題
關於被告與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辯護人原則上得接見羈押之被告
B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之被告接見,得禁止之正確答案
C辯護人原則上得與在押之被告互通書信
D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B正確答案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之被告接見,依法「不得限制」,檢察官遇急迫情形最多只能「暫緩」,絕對不能「禁止」。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2、3 項,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之被告接見「不得限制之」。檢察官遇急迫情形僅得「暫緩」接見,無權「禁止」,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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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之被告接見,依法「不得限制」,檢察官遇急迫情形最多只能「暫緩」,絕對不能「禁止」。
看到「偵查中受拘提」配上「禁止接見」就抓錯!偵查中拘捕的接見權是防禦權底線,依法絕對不得禁止,頂多只能「暫緩」。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1 項,辯護人原則上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除非有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否則不得限制,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2、3 項,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之被告接見「不得限制之」。檢察官遇急迫情形僅得「暫緩」接見,無權「禁止」,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1 項,辯護人得與羈押之被告互通書信,原則上享有通信權,選項敘述正確。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1 條第 1 項,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必須踐行法定程序,應用「限制書」,選項敘述正確。
辯護人接見通信權之限制比較
| 被告狀態 | 權利原則 | 限制條件 | 限制方式 |
|---|
| 羈押中 | 得接見與通信 | 有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 | 由法官核發「限制書」限制 |
| 偵查中受拘捕 | 不得限制 (限1次/1小時) | 檢察官遇急迫且具正當理由 | 僅得「暫緩」並指定時間場所 (不得禁止) |
考生常將「羈押」與「偵查中受拘提」混淆。羈押狀態下,法官確實可以核發限制書來限制接見;但在偵查中剛被拘提逮捕時,為了保障初期的防禦權,法律明定「不得限制」,檢察官最多只能「暫緩」,絕對不能「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