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36 題單選題
關於刑事訴訟法傳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傳喚之對象僅限於被告,故對於證人,應以通知書通知其到庭
B對於在監執行之被告,無須傳喚,僅簽發提票通知監所提解到庭
C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可以直接發布通緝
D對於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之被告,可以無須經傳喚,逕行拘提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訴傳喚規定:證人也要傳喚、在監被告用提票、不到庭先拘提後通緝、符合要件可逕行拘提。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刑訴法第 76 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等情形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此為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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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傳喚規定:證人也要傳喚、在監被告用提票、不到庭先拘提後通緝、符合要件可逕行拘提。
記關鍵字「逕行拘提」四要件:無一定住所、逃亡、勾串、重罪之虞,選 D 準沒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誤。證人也要用「傳票」傳喚(刑訴法第 175 條),不是通知書。被告與證人都是傳喚對象,傳喚對象不限被告。
B✕
錯誤。對在監被告仍須「傳喚」,只是方式為通知典獄長提送(刑訴法第 73 條),並非「無須傳喚」、簽發提票。提票是拘提用的,概念不可混。
C✕ 陷阱
錯誤。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先「拘提」(刑訴法第 75 條),拘提不到或逃亡才發布通緝(第 84 條),不能直接通緝,順序不能跳。
D✓ 正確
正確。刑訴法第 76 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等情形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此為例外規定。
刑訴法強制處分發動順序
| 階段 | 法條 | 要件 | 對象 |
|---|
| 傳喚 | 第 71、175 條 | 原則:用傳票 | 被告、證人 |
| 拘提 | 第 75 條 | 合法傳喚不到 | 被告 |
| 逕行拘提 | 第 76 條 | 嫌疑重大+逃亡/勾串/滅證之虞 | 被告 |
| 通緝 | 第 84 條 | 逃亡或藏匿 | 被告 |
強制處分的發動要遵守比例原則,從輕到重依序升級。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檢察官不能跳過拘提直接通緝,必須先傳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才能拘提,拘提仍不到案才能發通緝。這種層層遞進的設計是為了避免過度侵害人身自由。特殊情況是「逕行拘提」,符合法定要件(如無一定住所、重罪、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可省略傳喚,但通緝前仍要先拘提過。另外在監被告改用提票而非傳票,因為監所已經管束人身,不需傳喚程序。記住:通緝永遠是最後手段,不能跳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