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3 題單選題
A公益社團法人章程係以協助職業傷害勞工為宗旨,A之社員甲、乙、丙先前均任職丁公司,甲、乙、丙主張在丁公司任職期間,因丁公司管理不當,其等受有健康權、身體權之損害。甲、乙、丙選定A為被選定人,起訴請求丁公司賠償損害,嗣甲於訴訟進行中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甲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正確答案
BA為被選定人之資格,不因甲死亡而受影響
C甲之全體繼承人得撤回選定
D該訴訟如判決確定,對甲之繼承人亦有效力
A正確答案
選定人非形式上當事人,其死亡不適用當事人死亡訴訟當然停止之規定,被選定人資格不受影響。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為「選定人」而非形式上之當事人(原告為被選定人A),故甲死亡不適用民訴法第168條當事人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規定,本選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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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選定人非形式上當事人,其死亡不適用當事人死亡訴訟當然停止之規定,被選定人資格不受影響。
秒解關鍵:認清「誰是原告」。被選定人A才是形式上的當事人(原告),選定人甲已脫離訴訟,甲死亡不會讓訴訟當然停止。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為「選定人」而非形式上之當事人(原告為被選定人A),故甲死亡不適用民訴法第168條當事人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規定,本選項敘述錯誤。
B✕
被選定人A為形式上之當事人,選定人甲之死亡不影響A之當事人資格與訴訟實施權,訴訟程序應繼續進行,本選項敘述正確。
C✕
選定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繼承其選定人地位,選定人(或其繼承人)得撤回其選定,本選項敘述正確。
D✕
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選定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為繼受人,既判力當然及於甲之繼承人,本選項敘述正確。
選定當事人制度之訴訟地位與效力
| 身分 | 形式上當事人 | 死亡之影響 | 判決效力 |
|---|
| 選定人(甲) | 否(選定後脫離訴訟) | 不生訴訟停止(無§168適用) | 既判力及於選定人(§401) |
| 被選定人(A) | 是(原告) | 被選定人死亡時,他被選定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 | 既判力及於被選定人 |
考生易將「選定人」誤認為「當事人」。民訴法第168條之「當事人死亡」僅指形式上之當事人(被選定人)。選定人於選定後即脫離訴訟,其死亡不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