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 年第 2 題單選題
選定人得限制被選定人之訴訟行為,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D正確答案
依民訴法§44 I,選定人得限制被選定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不含自認。
為什麼答案是 D
自認僅是對他造主張事實表示承認,屬訴訟進行中之事實陳述,非處分實體權利,民訴法§44 I並未將其列入限制範圍。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民訴法§44 I,選定人得限制被選定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不含自認。
逐選項分析
A✕
捨棄屬處分實體權利之重大行為,民訴法§44 I明文列為選定人得限制之事項。
B✕
和解涉及互相讓步終結訴訟,影響全體權益,民訴法§44 I亦明文納入限制範圍。
C✕
撤回起訴使訴訟繫屬消滅,屬重大處分行為,民訴法§44 I列為得限制之項目。
D✓ 正確
自認僅是對他造主張事實表示承認,屬訴訟進行中之事實陳述,非處分實體權利,民訴法§44 I並未將其列入限制範圍。
民訴法§44 I 選定人得限制之訴訟行為
| 行為 | 性質 | 是否得限制 |
|---|
| 捨棄 | 拋棄訴訟請求 | ✅ 可限制 |
| 認諾 | 承認對造請求 | ✅ 可限制 |
| 撤回 | 終結訴訟繫屬 | ✅ 可限制 |
| 和解 | 互相讓步終結 | ✅ 可限制 |
| 自認 | 承認事實陳述 | ❌ 不得限制 |
本題陷阱在於自認看似也是「處分行為」容易被誤認為得限制事項。但立法者僅將涉及訴訟終結或實體權處分的四項(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列入,自認屬事實層面陳述,不在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