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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25單選題

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撤銷甲、乙之婚姻並合併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 A 由甲任親權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就酌定親權部分為審理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法院就此二事件合併裁判時,應以判決為之
C法院就此二事件為甲全部有理由之裁判,乙就全部終局裁判聲明不服時,應適用上訴程序
D法院就此二事件為甲全部有理由之裁判,乙僅就酌定親權部分聲明不服時,應適用上訴程序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家事訴訟(撤銷婚姻)與家事非訟(酌定親權)合併時,對非訟部分不服應用『抗告』而非上訴。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僅對酌定親權(非訟事件)部分不服時,該部分之救濟方式為『抗告』而非上訴。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3項明文:僅就非訟事件部分聲明不服者,適用抗告程序。

考點:職權調查主義考點:合併裁判形式考點:全部不服走上訴考點:部分不服走抗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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