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撤銷甲、乙之婚姻並合併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 A 由甲任親權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就酌定親權部分為審理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法院就此二事件合併裁判時,應以判決為之
C法院就此二事件為甲全部有理由之裁判,乙就全部終局裁判聲明不服時,應適用上訴程序
D法院就此二事件為甲全部有理由之裁判,乙僅就酌定親權部分聲明不服時,應適用上訴程序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乙僅對酌定親權(非訟事件)部分不服時,該部分之救濟方式為『抗告』而非上訴。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3項明文:僅就非訟事件部分聲明不服者,適用抗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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