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A代位訴訟之被代位債務人,非該訴訟之當事人或參加人,亦未受訴訟告知者正確答案
B前訴訟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死亡,該當事人之繼承人
C於前訴訟之第三審程序始參加訴訟之參加人
D受訴訟告知而未參加訴訟之受告知人
A正確答案
第三人撤銷訴訟限於有法律上利害關係、非因可歸責於己而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始得提起。
為什麼答案是 A
被代位債務人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且未受告知或參加,符合非因可歸責於己而未參加之要件,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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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撤銷訴訟限於有法律上利害關係、非因可歸責於己而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始得提起。
抓關鍵字「第三人」與「未參加」。繼承人是繼受人提再審;已參加或受告知者已有程序保障,不得提第三人撤銷訴訟。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被代位債務人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且未受告知或參加,符合非因可歸責於己而未參加之要件,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B✕
繼承人為既判力所及之繼受人,屬當事人地位,若有不服應提起「再審之訴」,而非第三人撤銷訴訟。
C✕
已參加訴訟即受程序保障,不符合「未參加訴訟」之要件,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應循再審程序救濟。
D✕
已受訴訟告知即獲程序保障,未參加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受參加效力拘束,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第三人撤銷訴訟 vs 再審之訴 主體比較
| 救濟程序 | 適格主體 | 核心要件 |
|---|
| 第三人撤銷訴訟 |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 |
| 再審之訴 | 原訴訟「當事人」或既判力所及之「繼受人」 | 具備法定再審事由(如發現新證據等) |
考生易將「繼承人」誤認為第三人。繼承人因繼承而承受訴訟地位,屬既判力主觀範圍所及之繼受人,應提起再審之訴;另受訴訟告知者已獲程序保障,亦不得提起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