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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19單選題

甲起訴請求乙及丙各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乙及丙全部聲明不服,均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以乙已經清償甲 80 萬元,丙對甲另有債權 100 萬元得予抵銷為由,廢棄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給付甲 100 萬元部分,並駁回甲此部分第一審請求,另駁回乙及丙其餘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請求乙及丙返還借款各被駁回 80 萬元、100 萬元,各未逾第三審上訴利益之數額,因此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B乙之第三審上訴利益為 120 萬元,已逾 100 萬元,因此乙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C丙雖因抵銷抗辯有理由,但仍得就全部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正確答案
D乙、丙均不服第二審判決共同提起上訴,應分別計算乙、丙之第三審上訴利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獨立,上訴第三審利益應分別計算;主張抵銷成立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將抵銷額合併計算上訴利益。

為什麼答案是 C

丙本案敗訴100萬元(一審命給付200萬,二審廢棄100萬,仍敗訴100萬);另其抵銷抗辯之主動債權100萬元因抵銷成立而消滅,受有不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2項,得將抵銷額合併計算,丙之上訴利益為100萬+100萬=200萬元,已逾150萬元門檻,丙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考點:普通共同訴訟分別計算考點:上訴利益門檻考點:抵銷額合併計算考點:共同上訴利益計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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