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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19單選題

甲起訴請求乙及丙各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乙及丙全部聲明不服,均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以乙已經清償甲 80 萬元,丙對甲另有債權 100 萬元得予抵銷為由,廢棄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給付甲 100 萬元部分,並駁回甲此部分第一審請求,另駁回乙及丙其餘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請求乙及丙返還借款各被駁回 80 萬元、100 萬元,各未逾第三審上訴利益之數額,因此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B乙之第三審上訴利益為 120 萬元,已逾 100 萬元,因此乙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C丙雖因抵銷抗辯有理由,但仍得就全部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正確答案
D乙、丙均不服第二審判決共同提起上訴,應分別計算乙、丙之第三審上訴利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丙雖以抵銷抗辯獲部分勝訴,但因抵銷抗辯有理由部分之既判力對其不利,仍得就全部敗訴部分上訴第三審。

為什麼答案是 C

丙雖因抵銷抗辯有理由而被判免給付100萬元,形式上似有利,但抵銷抗辯經認定有理由者,依民訴法規定其反對債權於受抵銷金額範圍內視為消滅,對丙而言仍屬不利益,故丙仍得就其敗訴之全部(含經抵銷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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