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有二債權,一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訴訟管轄法院為 A 地方法院;一為工程款 120 萬元,訴訟管轄法院為 B 地方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分別向 A 法院起訴請求清償該借款、向 B 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工程款
B甲得向 A 法院合併起訴請求清償該借款及給付該工程款
C甲得僅向 B 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工程款
D甲不得向 B 法院合併起訴請求清償該借款及給付該工程款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B法院對工程款有管轄權,故甲「得」將借款合併於B法院起訴。選項稱「不得」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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