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 年第 45 題單選題
關於刑事訴訟法之起訴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得以言詞提起公訴正確答案
B符合法定要件,檢察官得追加起訴
C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D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A正確答案
公訴必須以『起訴書』向管轄法院提出,不可用言詞起訴;自訴才有部分言詞可能,但公訴絕對要書面。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刑訴法第264條,檢察官提起公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必須書面,不得以言詞為之。題目問「何者錯誤」,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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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訴必須以『起訴書』向管轄法院提出,不可用言詞起訴;自訴才有部分言詞可能,但公訴絕對要書面。
看到『言詞提起公訴』直接選!刑訴法第264條明定須提出起訴書。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依刑訴法第264條,檢察官提起公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必須書面,不得以言詞為之。題目問「何者錯誤」,故選A。
B✕
正確。刑訴法第265條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C✕ 陷阱
正確。刑訴法第266條明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即起訴之主觀範圍僅限於被指為被告者,此為人的效力範圍。
D✕
正確。刑訴法第268條規定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這是彈劾主義的核心。
起訴三大原則速記
| 原則 | 條文 | 內容 | 例外 |
|---|
| 書面起訴 | §264 | 須提出起訴書 | 無(公訴絕對書面) |
| 追加起訴 | §265 | 相牽連犯罪、本罪誣告罪 | 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 主觀效力 | §266 | 僅及於所指被告 | 無 |
| 不告不理 | §268 | 未起訴不得審判 | 無 |
A選項把『書面起訴』偷換成『言詞起訴』,考生若只記得「檢察官可以起訴」就容易忽略形式要件。刑訴法對起訴程序要求嚴格——必須提出起訴書,記載被告、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這是啟動審判的正式文件,不可能用口頭講一講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