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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 年第 14 題單選題考點:審級混淆考點:簡易獨任制

適用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程序,應在何人之前行之?

A合議庭法官 3 人
B獨任法官 1 人正確答案
C司法事務官 1 人
D合議庭之審判長及受命法官各 1 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簡易訴訟第一審採獨任制,由法官1人審理,非合議庭。

逐選項解析

A合議庭法官 3 人審級混淆✕ 易錯陷阱
合議庭3人是簡易訴訟「第二審」的配置,不是第一審。考題常把一、二審配置互換誘導。
B獨任法官 1 人簡易獨任制✓ 正確
依民訴第436條,簡易訴訟第一審由獨任法官行之,目的在於簡速解紛,減輕法院負擔。
C司法事務官 1 人✕ 易錯陷阱
D合議庭之審判長及受命法官各 1 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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