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 年第 24 題單選題
甲、乙、丙繼承其父丁之遺產,甲列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為關於遺產分割方法之聲明,法院應受其拘束
B若甲向丁住所地之法院起訴,受訴法院應以裁定移送至丁之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
C若甲為捨棄,法院不得本於其捨棄而為甲敗訴之判決
D若被告就甲主張之主要事實為訴訟上自認,法院應以該自認之事實作為裁判之基礎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基本法理。遺產分割屬形式形成訴訟,法院不受原告分割方法拘束;但一般事實之自認仍適用辯論主義,法院應受拘束。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及辯論主義法理,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無庸舉證,法院應以該自認之事實作為裁判之基礎,本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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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基本法理。遺產分割屬形式形成訴訟,法院不受原告分割方法拘束;但一般事實之自認仍適用辯論主義,法院應受拘束。
秒解技巧:看到「遺產分割」,法院「不受」分割方法拘束(A錯);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B錯);原告捨棄訴訟標的,法院「應」判敗訴(C錯)。用刪去法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遺產分割訴訟性質上屬「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不受原告所聲明之分割方法拘束,得依職權酌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以公平解決紛爭。
B✕
依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故丁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無須裁定移送。
C✕ 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者,法院「應」本於其捨棄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選項稱「不得」為錯誤敘述。
D✓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及辯論主義法理,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無庸舉證,法院應以該自認之事實作為裁判之基礎,本選項敘述正確。
民事訴訟法核心考點對照表
| 考點 | 法理/條文 | 法院是否受拘束/應如何處理 |
|---|
| 遺產分割方法 | 形式形成訴訟 | 不受原告聲明拘束,得依職權定之 |
| 因死亡生效行為管轄 | 民訴法第18條第1項 | 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管轄 |
| 訴訟標的捨棄 | 民訴法第384條 | 應本於捨棄為該當事人敗訴判決 |
| 主要事實自認 | 民訴法第279條 | 無庸舉證,應作為裁判基礎 |
選項A將一般給付/確認訴訟「受聲明拘束」的原則,錯誤套用於「形式形成訴訟」;選項C則將法文明定的「應」為敗訴判決,顛倒為「不得」,考生需特別留意法條文字與訴訟性質的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