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 年第 42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的事由?
A正確答案
刑訴§252列舉10款應為不起訴處分事由,被告認罪反而是起訴理由,絕非不起訴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A
被告認罪代表犯罪嫌疑充足,檢察官應依§251提起公訴,而非不起訴。認罪從來不是§252的款項,本題要選的就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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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252列舉10款應為不起訴處分事由,被告認罪反而是起訴理由,絕非不起訴事由。
認罪 = 有犯罪嫌疑 → 應起訴;其他三個都是§252明文列舉的法定不起訴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被告認罪代表犯罪嫌疑充足,檢察官應依§251提起公訴,而非不起訴。認罪從來不是§252的款項,本題要選的就是它。
B✕
曾經大赦是§252第2款明文規定的應不起訴事由,因為追訴權因大赦而消滅,檢察官不得再追訴。
C✕
被告死亡是§252第6款應不起訴事由。人都沒了還起訴誰?訴訟關係無從成立,自應不起訴處分。
D✕
行為不罰是§252第8款應不起訴事由,指行為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或有阻卻違法/責任事由,本質上非犯罪,應不起訴。
刑訴§252 應不起訴處分事由(摘要)
| 款次 | 事由 | 理由 | 類型 |
|---|
| 1 | 曾經判決確定 | 一事不再理 | 訴訟障礙 |
| 2 | 時效完成/大赦 | 追訴權消滅 | 訴訟障礙 |
| 5 | 告訴/請求欠缺或撤回 | 訴追條件不備 | 訴訟條件 |
| 6 | 被告死亡 | 當事人能力消滅 | 訴訟條件 |
| 7 | 法院無審判權 | 管轄問題 | 訴訟條件 |
| 8 | 行為不罰 | 非犯罪行為 | 實體事由 |
| 10 | 犯罪嫌疑不足 | 證據不足 | 實體事由 |
考生看到「被告認罪」可能直覺聯想「認罪協商」「緩起訴」而誤認為不起訴。其實認罪是起訴理由,§252是「無法或不應追訴」才不起訴,兩者方向完全相反,別被協商制度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