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 年第 20 題單選題
關於提起再審之訴應具備之程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訴狀應記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係指於提起再審之訴時有代理權者而言
B再審訴狀應記載聲明不服之判決,並應添具該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本,否則,其起訴為不合法正確答案
C再審訴狀應記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D再審訴狀應表明之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如未表明,法院毋庸命補正
B正確答案
再審訴狀未附確定判決繕本,非起訴不合法,法院應命補正。
為什麼答案是 B
題目要選錯誤者。未添具確定判決繕本屬程式欠缺,法院應依民訴法第121條命補正,逾期未補才駁回,非一經未附即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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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再審訴狀未附確定判決繕本,非起訴不合法,法院應命補正。
「繕本未附=不合法」是陷阱!程式瑕疵可補正,未補正才駁回。
逐選項分析
A✕
再審訴狀所載法定代理人,指提起再審時有代理權者,非原審時之法代,此為實務見解,敘述正確。
B✓ 正確
題目要選錯誤者。未添具確定判決繕本屬程式欠缺,法院應依民訴法第121條命補正,逾期未補才駁回,非一經未附即為不合法。
C✕
民訴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明定再審訴狀應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敘述正確。
D✕ 陷阱
再審理由須具體表明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情事,若未表明屬起訴不合法,且此為必備要件,法院毋庸命補正,直接裁定駁回,實務一貫見解。
再審訴狀程式欠缺處理對照
| 欠缺項目 | 性質 | 法院處理 | 依據 |
|---|
| 未附確定判決繕本 | 可補正瑕疵 | 命補正,逾期才駁回 | 民訴§121 |
| 未表明再審理由 | 必備要件欠缺 | 毋庸補正,逕駁回 | 民訴§501 I 4 |
| 未載法定代理人 | 可補正 | 命補正 | 民訴§121 |
| 未載聲明 | 可補正 | 命補正 | 民訴§501 I 3 |
B 選項將「可補正事項」寫成「起訴不合法」,D 選項將「毋庸補正事項」正確描述。考生易誤認所有程式欠缺都要命補正,或都可直接駁回。關鍵在區分:再審理由是實質核心(不補正),其他形式欠缺可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