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 年第 5 題單選題考點:審級延續考點:抗告程序
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對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同時聲請新北地院准予訴訟救助獲准,下列何種程序並非該訴訟救助效力所及?
A上訴第二審
B抗告
C上訴第三審
D提起再審之訴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訴訟救助效力及於該審級及上訴、抗告程序,但不及於再審之訴(另一獨立程序)。
逐選項解析
A上訴第二審審級延續✕ 錯誤
上訴第二審屬於原訴訟程序的延續,訴訟救助效力及於其後之審級,故第二審上訴仍在救助範圍內。
B抗告抗告程序✕ 錯誤
抗告係針對裁定不服之救濟,屬本案訴訟程序之一環,訴訟救助效力當然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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