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4 題單選題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無訴訟能力人?
A受輔助宣告之人正確答案
B18歲未婚之人
C受監護宣告之人
D未滿7歲之人
A正確答案
訴訟能力以行為能力為準,受輔助宣告人仍有行為能力,故具訴訟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原則上具有訴訟能力,只有民訴法第 45 條之 1 所列特定訴訟行為才需輔助人同意,故非屬無訴訟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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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訟能力以行為能力為準,受輔助宣告人仍有行為能力,故具訴訟能力。
記口訣:『受輔助=仍有行為能力』,僅特定行為需輔助人同意,訴訟能力原則上存在。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原則上具有訴訟能力,只有民訴法第 45 條之 1 所列特定訴訟行為才需輔助人同意,故非屬無訴訟能力人。
B✕ 陷阱
依 112 年起施行之民法修正,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18 歲已為成年人當然有行為能力。但命題當年(111年)成年仍為 20 歲,18 歲未婚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屬無訴訟能力人。此題為法規演變題。
C✕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15 條),依民訴法第 45 條反面解釋,無行為能力人即無訴訟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D✕
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當然無訴訟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行為能力 vs 訴訟能力對照
| 類型 | 行為能力 | 訴訟能力 | 舉例 |
|---|
| 完全行為能力人 | 有 | 有 | 成年人 |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限制 | 原則無 | 7歲以上未成年 |
| 無行為能力人 | 無 | 無 | 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 |
| 受輔助宣告人 | 有 | 原則有 | 特定行為需輔助同意 |
考生最易混淆『受監護宣告』與『受輔助宣告』。兩者僅一字之差但法律效果天差地遠:受監護=無行為能力=無訴訟能力;受輔助=有行為能力=有訴訟能力。題目問「非屬」無訴訟能力人,答案反而是受輔助宣告。